一、定义
“华太” 是指深圳市华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审核和委任“节电博士”分销商的董事及代表。
“本公司” 是指草拟本细则及条款的深圳市华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制品”是指所有印有版权标志的资料、设计或在任何时间公司所拥有的产品。
“分销商合同” 是指根据本细则及条款内的条文所草拟,而分销商已经签署的分销商合同。
“最低营业额” 是指分销商合同签署后首3个月的最低购货额。本公司要求市级分销商在首年的总入货额不少于人民币50万,首3个月的最低购货额为人民币10万元;省级分销商在首年的总入货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首3个月的最低购货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产品” 是指分销商合同内所描述的本公司产品。
“文仪” 是指本公司在任何时间内向分销商所提供的资料单张、简介及其他协助分销本公司产品的文具及器材。
“委任区域” 是指分销商合同内所描述的地区或省份。
二、委任
本公司允许分销商以分销商入货价在委任区域内进行销售活动。
三、委任期的开始及条款
1、委任期将由分销商提交分销商申请书及获本公司核准并双方签订分销商合同后,收到本公司所发出的分销商委任函(加盖钢印)开始。
2、 分销商可声称自己为本公司的产品分销商,但不能声称为本公司的营业代表或使本公司受任何約束(在不損害“第五条、十四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因分销商声称为本公司的营业代表而遭受申诉或被要求履行其他法律責任對本公司作出索償,本公司概不承担由分销商独立商业活动中引致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 分销权(在符合本细则及条款所描述之终止合约权的規定下)将由委任期生效日开始计起,为期三年。
4、 分销商有权在委任期开始后,在不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并给予三个月通知本公司终止所有合约。
四、续约
除分销商违反了本细则及条款或分销商合同条款外,期满前三个月如分销商提出申请续约,在符合本细则及条款所描述之终止合约权的規定下,本公司在同等分销权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給予分销商延长三年的委任期。
五、分销商的义务及责任
1、依据本公司拟订的订货程序及条款购买所有产品。
2、招聘合资格的工程师及安装技师,分销商必须确保他们有相当资格、经验、培训及装备并取得本公司核发的上岗证,应付所有产品在不同应用范围的安装及维修保养服务。
3、遵守本公司的整体市场规划、营运策略和技术指引,并以最佳的技术服务、最大的能力推广来售卖本公司产品。以勤奋态度及专业的尺度去确保所有产品均通过鉴定及妥善安装和保障良好的售后服务。
4、除本公司指定的产品维护服务项目外,不应向客户承诺其它额外的义务,由分销商额外承诺的义务概与本公司无关。
5、向本公司汇报任何对产品推广有利的技术测试和安装结果的有关资料。
6、在未获得本公司同意前,不得以收取转让费或其他形式将分销商合同或分销委任权转让及分拆。
7、除本细则及条款内所描述的首批文仪外,分销商(在不損害以上原則的条件下)应缴付所有本公司向其提供的文仪。
8、无论在委任期内或终止合约后的任何时候,不得透露或采用任何未经本公司公开发放的技术资料及其他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业务资料。
9、妥善地采用本公司的版权制品、标识或其他类同工业或知识产权的权利。在业务进行中采取任何方法保护该权利及本公司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要求及支持下,采取所有合法途径维护本公司的利益。
10、 将本公司产品以原状况出售,不得损毁、擅自改装本公司产品及其包装或更改任何与产品有关和附加于产品包装上的标笺、指示、版权制品、徽章,或未经许可擅自附加任何标笺、指示、版权制品、徽章。
11、不得在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在委任期内或终止合约后的任何时候,声称拥有本公司的注册商标、标笺、徽章或设计。
12、本公司产品特定的注册商标,分销商不得以其他注册商标或名称出售。
13、如因分销商或其营业代表未能履行或違反了本细则及条款或分销商合同的条款而遭受申诉、被要求履行其他法律責任、受追讨法律费用、导致产品损坏或遗失,分销商不能对本公司作出索償。
14、非本公司书面盖章(经本公司法定授权的代表)同意,不能在委任区域范围外推广或出售本公司产品。
15、因应分销商规模的大小及其业务,就潜在法律責任、产品及雇主的責任保险等问题寻求专业意见。
16、不得采用本公司所提供的推广或技术文件以外的资料进行销售活动,更不得在获得本公司批准前,复制任何版权制品或印刷资料及文件、注册商标、标笺、徽章或设计。
17、不得在获得本公司批准前,在互联网或内联网上展示或推广本公司产品或资料。
18、在任何时间都应在遵守法则的前提下售卖本公司产品及妥善地储存产品。
19、应尽力在委任区域范围内推销本公司产品及满足市场需求。
20、维持适量存货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21、在本公司的要求下,分销商应向客户提供非保密的产品推广、销售及技术资料或文件。
22、承认并接受每一次向本公司订货都是一份独立的合约,如本公司未能达成某单一订货合约并不代表本合同已被废除。
23、承认并接受本公司向分销商作出的所有报价及附加金额或税项。
24、分销商在提取所订的货物后产生的损坏及遗失等,由分销自行承担。
25、分销商承认并接受,即使风险转移到分销商身上或需履行本细则及条款所有的其他条文,如有应缴费用或金额并未付清,分销商亦不会获得所订产品的拥有权。
六、本公司的义务及责任
1、为分销商提供本细则及条款收费表内所述的物件。
2、无论在委任期内或终止合约后的任何时候或在任何情况下,本细则及条款收费表内所述的物件不能折现为现金。
3、在中国国内为分销商及其员工或其营业代表提供营运、销售或各种技术上的指引及培训。
4、 为分销商所委任的技术及安装人员提供全面性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规格及安装指引等文件。
5、 除经协商外,将通知分销商在本公司提取所订的产品。
6、 尽力在合理时间内以协定的分销商入货价为分销商提供所订购的产品。
7、 以协定的时间(三年内)为分销商所订的产品提供维修及保养。
8、 以协定价格为分销商提供有助推广活动的资料及文仪。
9、 不会向分销商提供未订购的资料及文仪。
七、本公司所保留的权利
1、 即使有任何相反协议,本公司将保留行使本细则及条款或其他条文的权利。
2、 给予分销商20天的通知期,更改所有价格(包括文仪定价、分销商入货价及统一市场销售价)。
3、 停止提供或更改某一个产品型号的设计。
4、 在业务营运的任何时间内,当本公司以书面形式给予分销商1个月的通知,可转让任何或所有权利及责任给予其他公司。
八、版权制品
1、 本公司现给予分销商权利在推广活动过程中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
2、 分销商根据本公司的指定范围内在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
3、 分销商不应: (1)、不得在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以外的文件或版权制品。 (2)、在委任区域内使用及展示与本公司产品类似,并可导致客户感到混淆或含有欺骗成份的版权制品。
4、 除本细则及条款或其他条文给予的权利外,分销商不得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
5、 委任期内在本公司的要求及支持下,分销商应采取所有合法途径维护本公司的版权制品。
6、 如分销商在其委任区域内发现任何个人或法人团体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或得知本公司的版权制品受到威胁时,分销商应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
九、不可抗力 1、如本公司在合约其内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包括任何天灾人祸、战争或任何不可控制的事件),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分销商。 2、如本公司在合约其内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公司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份合同义务,将不构成毁约行为。 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影响本公司的正常运作超过8星期或以上,本公司和分销商将举行真诚会谈来共同解决当前问题及商议其他妥善的安排。 十、其他细则及条款 如有需要时本公司将为分销商与分销商之间于本细则及条款或其他条文上的争议作出调解,而争议双方必须承认并接受本公司的裁决为最终定案,不得异议。 十一、终止合约 1、如下述情况发生,合约双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分销委任合同: (1)、对方违反本细则及条款、分销合同条款或其他条文时,而在收到书面通知的7天内未能补偿或纠正因该违反事项所导致的损失或问题时。 (2)、 对方破产、被他人或自愿清盘。 2、如下述情况发生,本公司保留所有权利以书面形式给予分销商通知,终止分销合同: (1)、除依据本细则及条款“第七·三条”,本公司将业务转让外,本公司因一些不能控制的事件而停止推出该产品。 (2)、 分销商作出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导致本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 3、如在规定时间分销商未能达到所定的基本营业额,本细则及条款、分销合同条款或其他条文将即时自动终止。 4、 第九条所含之不可抗力因素。 十二、 终止合约的後果 1、分销商必须即时停止使用及展示本公司的版权制品、产品、广告、注册商标、标笺、徽章及设计。 2、本公司可以动用(并非本公司的义务)以分销商名义存放在本公司的货物或以当时的分销商入货价(扣除所订金、欠金、损失总额、运费、保险金、损耗总值或费用后)回购所有或部份产品或文仪。 十三、管辖、内文理解及修改 1、本细则及条款、分销合同条款或其他条文载录了本公司及分销商的协议及内文理解。除本细则及条款、分销合同或其他协定条文外本公司及分销商双方并没有其他协议。 2、本细则及条款内的条款并非给予分销商"专营权"。分销商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并在适当时候寻求专业意见。本公司将不会为分销商的商务活动承担任何责任。 3、如本公司及分销商曾因本公司产品进入任何合约或合同,本细则及条款均将其取代。 4、除双方同意修改并在本细则及条款加以签署及法人盖章外,任何修改、口头协议或承诺均不成立。 十四、法规 本细则及条款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范围内给以诠释,且本细则及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监督管辖。 十五、通知 所有通知,请求及其讯息应用预付邮资的邮递或电子方法如电报、传真派递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号码。该等通知以邮递方式邮递或用电子方式的传递完毕时或派递妥当时,将视为送达另一方。 |